請將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放置於櫃台與公佈欄,供學生與家長自行參閱與簽訂。
依據教育部97年1月24日台社(一)字第0970008086號函:補習班若基於實務運作之需要,如確於明顯處公告定型化契約,並確認於收據及報名表上載明「請參閱本班公告之補習班定型化契約」等字樣,於補習班內備妥定型化契約供消費者取用,應可認屬已達應記載事項第2條及第18條查核標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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